释义 |
法律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在弄清楚事件的具体情况之后,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处理。在积极配合公安局调查实情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私有财产,以防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