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拒赔急性肝炎,是否需要提供就医过程中的病历记录?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理赔进行审核和决定,但必须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在理赔时,保险公司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医疗情况和病史,病历记录是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情况的,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记录医疗活动的基本资料,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病历、诊疗项目和结果、医嘱、护理措施、检查和检验结果、用药记录等,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准确。 4.《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如果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医疗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病历记录等。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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