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不让探视怎么办 |
释义 | 离婚直接抚养方不让探视孩子的,另一方作为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时履行协助义务,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直接抚养方如果之后仍然拒不协助的,法院可根据拒绝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谁有探望权?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而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另外,探望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探望权的时间怎么安排? 一般地,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可能会被中止探望权。那么,哪些情形会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主要标准是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特别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出现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由,如果只是因为子女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父母关系变得恶劣,或是仅仅由于需要付出抚养费的一方不及时支付的,那就影响探望权的行使。 这无疑是对另一方探视权的侵犯,但此时男方是不能以此为借口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如果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此时可以中止其探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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