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因借款人_______因经营_________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按时一次性偿还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 0.5%(年利率),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贷款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见证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