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纠纷可不可以约定管辖没有规定,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买卖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条件确定: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交付地点已经明确约定,但协议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的,变更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