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临时采购药品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填写《临时购药审批表》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时应用申请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每年不得超过 5 次。 如果超过 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集中招标采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 任何地区或者部门不得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要求对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照顾或者保护。 第六条 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建立和完善医药商品电子商务系统,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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