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 |
释义 | 关于职工死亡丧葬费的问题,例如: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和军队驻冀企业:为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基数改为按本人死亡时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本离退休金包括冀劳[1988]163号文件所列项目和今后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二、此项费用原开支渠道不变。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知识延伸——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相关知识:关于政策咨询人咨询问题答复 1、丧葬补助费计发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第三款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此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依据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因2008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所以,2009年1月份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额要等到在2009年6—7月公布后才能计发。 2、丧葬补助费发放程序:居住市内的,死亡家属需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到死者生前居住地社区办理;居住农村的,将上述资料送回原单位办理;出售破产的或无单位的,携带上述资料直接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目前,辽阳市对曾经参加过抗美援越战争,参加过核基地建设的军转干部的死亡待遇没有特殊规定,即没有抚恤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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