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木属于免税农产品。 木屑不属于农产品,不可以免税,也不能进行抵扣。木屑是木材加工厂或家具生产厂的生产剩余物,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木屑不能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综上所述,原木属于免税农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