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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刘丛律师:恋爱陷阱:同居给你买房许未来,分手让你乖乖还回来
释义
    今天我们来聊聊恋爱期间买房的那些事儿。
    一、案例回顾
    小张和小李恋爱并同居多年,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二人一直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小张在恋爱期间出资500万给小李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
    俩人分手后,小张觉得房子是自己出资买的,只是挂在小李名下,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小李配合办理过户。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小张:我是为了与小李结婚才出资买房,现在婚结不成,房子应该还给自己。
    小李:房子是恋爱时小张自愿赠送的,登记在我一人的名下,并且在同居时我对双方共同生活和房屋装修均有出资贡献,这房是自己的。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张和小李同居4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就财产问题作出特殊约定,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小张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结合实际出资情况,该房屋归小张所有。
    但是,结合买房时登记产权人为小李,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由小张给付小李50万元经济补偿。
    三、律师说法
    1.法律上对于同居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买房」不同于「婚内买房」: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往往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额认定房产归属和份额。
    婚内买房: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往往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恋爱同居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钱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时,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这种行为具有「给彩礼」的性质,在双方分手后,判令对方返还房屋。
    四、律师支招
    1.恋爱同居期间购房时,最好自己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不要有财产的混同,这样是最有保障的。
    2.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时,房本上最好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只能登记为一人所有,双方可以私下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份额。
    3.支付购房款时最好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注意留存证据原件,比如购房合同、收据、支付凭证等等。
    4.如果一方确系赠与房产,为防止其日后反悔,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
    本案中,小李因为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前男友有赠与房产的意愿,到手的房子还得给人退回去。
    五、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四十四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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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