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买卖合同可以到公证处公证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需要,二手车交易合同本身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合同生效不代表机动车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于买受方名下,合同生效只意味着买受方有权依照合同要求出卖方协助转移机动车的所有权,否则出卖方依法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汽车所有权的转移,还需要汽车现实的交付行为。 一、买车没有人过户要不要过户户口本 买车不过户,买方应向卖方提出转移汽车所有权的要求。首先购买汽车时,汽车作为动产,当双方签订合同时,汽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当汽车交付完成后,说明这个过程已结束,于此相对应的要件是卖方需立刻转移汽车的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如果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则汽车的所有权仍在卖方,此时已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所以买方应向卖方提出履行规定的要求,即转移汽车的所有权。如果对方不履行该职责,买方可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二、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 (一)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为支付价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这是所有权转移的对流条件。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地点,除了依据合同性质及条款外,还可依据国际贸易惯例的结实。这同支付货款有着密切的关系。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不同,货款的价格也不同,由于这种对称性,使支付货款成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二)实际交货为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货物所有权应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起就转移给了买方。在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要求把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则货物所有权在目的地交货时转移给了买方。 (三)所有权的转移标志是交付单证 在国际贸易中,单据通常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卖方向买主交付单据。直接涉及到是否交货。尤其在常用的贸易价格术语FOB、CFR和CIF等装运合同情况下,买方收到了该批货物的有关单据,就是卖方交付了货物的所有权。对此,“卖方必须依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四)违法的方式使所有权转移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不得违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例如,卖方为香港商人,与我方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是走私品。买方订约时不知道该货是走私品,当因买方无法报关等程序而不能提货时,才知道上当,因此,双方合同因欺诈而又违法致使无效。卖方已得到的货款应返还,买方已取得的货物应没收。 (五)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的特定化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在没有相反的合同条款的规定时,卖方将合同特定化时就使买方享有所有权。也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只不过把“特定化”限于种类货物。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法律规定 是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具体指的就是买方和卖方。 出卖人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四)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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