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见证取样的范围: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道路路基及面层的材料或试件; 9、市政工程中,业主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认为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或构件; 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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