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在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证明 |
释义 | 子女和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时,可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出生证、父母夫妻关系证明或亲子鉴定等方式证明亲属关系。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按规定填写,包括户别、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和姓名等信息。 法律分析 子女和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证明亲属关系一般到派出的办理不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一、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 二、出生证证明; 三、证明父母为夫妻关系,再证为其中一个的子女; 四、亲子鉴定或其他。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结语 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出生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以及亲子鉴定等方式,可以证明子女和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在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时,应使用规定的汉字简化字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别应根据家庭关系或集体宿舍情况进行选择,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人员,与户主的关系按照血亲或姻亲关系填写。个人姓名应填写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按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并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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