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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交强险有什么的赔偿范围
释义
    汽车交通保险赔偿范围:交通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过劳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康复费、死亡赔偿金、葬礼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中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形费、营养费。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汽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担的最高赔偿额。注意事项: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责的赔偿最高限额:
    (1)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时、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形费、营养费)
    (2)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为2000元
    (3)死亡损害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死亡损害赔偿包括护理费、过劳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4)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最高限额:医疗费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100元的死亡障碍赔偿最高限额为11000元。
    (5)交通保险具有明显的补偿性,保险公司赔偿时不分双方责任的大小,对方应在交通保险赔偿范围内全额赔偿。即使汽车方面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受害者的基本保障更有利。
    (6)另外,对于没有购买交通保险出发的车辆,交通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是汽车所有者、管理者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汽车,通知汽车所有者,管理者按照规定投保,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支付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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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