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是否可以将婚后父母所建的房屋进行分割?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对房屋归属问题应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婚前建造的房屋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3.对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4.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并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5.若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双方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应按以下情况确定: 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的,若无其他约定,该房屋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又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4、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并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5、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的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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