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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辩护吗?
释义
    未成年人只能拒绝辩护一次,第二次拒绝将不予准许。《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但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后应宣布延期审理。但若未成年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律师,法院将不予准许。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只能拒绝辩护一次,如果未成年人第二次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但同时规定,未成年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果被告人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不予准许。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自主决定与接受辩护的平衡
    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平衡问题,即自主决定与接受辩护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在法律事务中是否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责任,他们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辩护,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和经验相对较弱,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和评估自己的权益,因此需要法律系统的介入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因此,平衡未成年人的自主决定和接受辩护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制定出适当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又不忽视他们的自主决定权。这样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结语
    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是社会的责任,他们在接受辩护时应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可拒绝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然而,如果再次拒绝辩护律师,法院将不予准许。平衡未成年人的自主决定和接受辩护的关系至关重要。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制定适当法律和政策,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实现公正审判和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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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