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必要共同诉讼标的类型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具有下列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诉讼标的,对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挂靠。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遗产的诉讼。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同财产涉讼。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9、连带责任保证。在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