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区别 |
释义 | 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合法集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合法集资必须目的正当,主要用于企业的设立,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合法集资行为的发生须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集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条件,期限,额度,募集对象进行;合法集资的批准机构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合法集资以外的集资均为非法集资,作为集资纠纷不论是合法集资引起的,还是非法集资引起的,一般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等途径解决非法集资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类型,由于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五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该解释对非法集资罪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界定,同时明确其行为方式,以及各个罪名的适用,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融资的界限逐渐清晰起来。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多样,具有很高的欺骗性,犯罪分子经常依托合法的注册公司、企业,打着相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的幌子,不仅广大的人民群众难以识别,即便是办案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上也容易产生意见的分歧。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目的正是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鼓励、引导和支持合法融资。那么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呢?从《解释》的角度上说,非法集资主要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区别于从前的“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突出了非法集资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社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方面,由于对国家经济、金融、政治的影响更为重大,因此监管更严格,不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构成犯罪,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的也构成犯罪。 第三、公开性。公开性是与社会性相辅相成的。应当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公开性”是相对的,对于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公开性,而不是指面向所有的社会公众。 第四、利诱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诱惑受害人的特点,许诺回报、理财、投资等等。掌握了这四个特征基本上就可以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此外,考虑到现行金融体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同时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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