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整体资产处分权:,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处分权包括:,(1)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2)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3)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关、停、并、转等。,2.部分资产处分权:,部分资产处分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处分权统计表变动的权利。包括:,(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利;,(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利。,无权处分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的行为。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