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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与规定
释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应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包括现场查验、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车辆检验等环节,以确保及时有效。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为十日内。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法律分析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首先要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查验。其次,要收集其他的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以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包括天气条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另外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及时检验鉴定。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和申诉流程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和申诉流程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书来确认责任和赔偿事宜。申请认定书的流程包括提交事故报案、提供证据材料、接受调查等环节。一旦认定书被颁发,当事人可以根据认定结果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或修正认定。申诉流程包括填写申诉表格、提供新的证据、参与听证会等步骤。申请和申诉流程的严格遵循确保了公正和公平,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通过这一流程,交通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维护了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确保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交警部门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查验,并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也是必要的。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书应在一定时间内制作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申请和申诉流程的严格遵循,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和公平的维权途径。通过这一流程,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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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