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问题 |
释义 |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法设定的纳税环节很不合理或过于笼统。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一律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份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另外,实际认购股票的设定标准过于笼统,在某些股权激励计划中难以明确界定。如在模拟持股计划中,公司授予员工的仅是模拟(非真实)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时,他才真正获得了现金收益,而在此期间,实际认购股票的行为不易确定。 3.税收政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对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同等征税,既不分计划的激励性与非激励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时间的长与短。这种低效的税收政策很可能诱致公司经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就立即兑现股份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这显然有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4.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是股票期权支出能否视同工资性支出,现行税法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公司是通过提取激励基金为高管人员购股或模拟购股,对该类激励基金的扣除问题,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公司用年薪为高管人员购股而发生的支出,是按计税工资扣除还是按其他办法处理,税法没有明确。 一、离婚股权分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租赁财产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低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四)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依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属平价转让股权,在个税征收内容以外,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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