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银行职员伙同他人集资私自放贷,从中谋利违法嘛??
释义
    银行说没有责任就没有责任,你取钱取到假钞离柜概不负责,要是多取了找你家去也要你退回。取款机如果吞卡了,你再急打再多电话也让你等明天工作日处置,如果你说机子多吐钱了,打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立马就到了,大家说神奇不。这还不算什么,下面这位的阿姨的遭遇更让人欲哭无泪
    120万银行存款失踪还倒欠银行十几万
    河南平顶山纪阿姨儿子准备结婚了,去银行取钱,发现老两口省吃俭用存的血汗钱却不翼而飞,不查不要紧一查吓一跳,不仅自己的存款没有了还倒欠银行13万,阿姨真是欲哭无泪。纪阿姨称自己从05开始存款,期间很少取过款,不说利息了,咋还倒欠银行钱。
    个中细节就不在这里说了,反正最后查出是银行客户经理董某,把钱弄去网赌了,每次还糊弄纪阿姨。最后银行也只承认董某是他们的职员,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也就是说和银行无关。
    这个是什么道理,我钱存你银行了,银行就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至于你们银行工作人员那是你们的内部管理问题。银行不能说没有责任就没有责任,不然谁还敢存款了。
    今年以来,已有两家银行出现客户经理私自挪用客户存款的事故,这两家银行分别是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谁都想不到,身为四大国有银行的农行和建行会出这种事,难以置信,那么,对于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银行是否有责任呢?毫无疑问,肯定有,具体有哪些责任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监督管理不到位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管理制度都很严格,容不得半点差错,否则就会容易发生内部员工违规操作的案件,像今年5月份媒体曝光的河南一家农业银行客户经理霍某私自挪用储户存款210万元,明显就是单位在管理上的疏忽,没有监督好员工的行为,居然让客户经理全权掌握着储户的网银,这是很容易出事的。
    还有,河南一家建行的客户经理董某也是以掌握储户网银的方式私自挪用储户的存款69万元,而且以储户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和贷款,让客户损失存款就算了,还无故背上负债,关键是办理的信用卡留的还是客户经理董某的电话,这都能把信用卡办下来,可见管理多么的差劲,不仅让客户经理掌管着储户的网银和个人信息,还让客户经理借用储户信息办理信用卡和贷款,这样的漏洞,建行要好好反省了。
    警示教育做得不到位银行的内部风险防控,除了日常的互相监督管理外,应该要经常组织警示教育会议,以此警戒员工莫要违法犯罪,不过这种会议大多数人都在玩手机,不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至少让员工心里有个数,知道银行对员工行为的重视程度,知道违法乱纪的后果。
    其实,银行最怕的就是自己的员工违法违规,所以,银行每年都查询员工的征信,看员工是否有异常行为,有些银行甚至会派人上门拜访家属,除此之外,也会经常开一些警示教育的课题会议,或者下发一些同行案例的文件以供员工学习,不过有些银行根本不在意,或者下发的文件也没认真去学习,亦或者流于形式,像出现员工私自挪用储户存款的网点,有一部分原因肯定是警示教育做得不到位。
    综上,关于银行员工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银行是有责任的,但并不是直接责任,虽说银行对员工有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的责任,但个别员工的行为,银行很难百分之百去掌控,所以最主要的责任仍属于套取客户存款的银行员工,银行只是有次要责任。
    这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过去,发生了多起此类事件,银行都说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尽管社会骂声一片,但谁也没办法。
    我只讲一个例:如果企业或公民在你银行贷款一个亿,这个企业的会计私自把这笔钱划走,卷款跑路了,这个企业和法人代表是否也可以说:这是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然后,贷款不用还了?!你去找那个跑路的会计?!
    最多,企业积极配合银行,一起去向公安报案,等破了案,把钱追回来,咱们再研究各自责任吧!
    银行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有各种情形,不是简单一句话就能得出结论的,不然还要法院做什么。如银行确有责任,一般也不用到法院就会把责任担了,毕竟家丑不外扬、领导怕出事。但也有银行认为是员工和客户自身责任的,在赔偿上存在分歧,这时只有交给法院来审判,法院如何判如何赔。举个例子,有客户贪图高利将钱交到银行员工个人手中(不是柜台存),被银行员工用于高利放贷,每月付高息给客户,最后损失了,客户就咬定是存款,要银行赔,像这种情况就较复杂。各位网友不要以为随便去赔钱的银行就是好银行,那其实是对其他存款户不负责任。
    银行员工拿一个亿,跑路了?银行要全额负责任赔给储户,《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个人的财产资金:储蓄存款的安全》。
    你这银行有信誉嘛?在你这存款保险嘛?
    没信誉,不保险,就干脆关门吧!
    题主你家的孩子把人家的孩子打伤你这个做家长的连一点责任都没有嘛?
    银行的员工私自套取客户的存款,银行一定是有责任的。不担有责任而且银行主要负责人还要负法律责任。
    有没有责任不是我们说的算,发生这种事情并不是一次两次,但是有谁见到过银行陪的,基本上都是银行内部员工套取客户的钱,然后银行会说这是员工自己做的事,跟银行没有关系,要追究就去追究犯事员工的责任,跟银行没有关系,这种说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银行员工通过职务之便做伤害储户的违法行为,首先这个人是利用了银行职员这个职位才有这个条件去做的,那说明了银行给员工提供了这个平台的机会如果银行没有给对方这样的职位和这样的条件,这个事情也就不会发生,就算是员工自己私下做的事情,但是也是利用了工作职位的便利条件,所以不管如何样银行都绕不开这个事情。
    再者员工是银行招聘使用的,属于银行的雇佣人员,应该在工作时间受到银行的监管,但是对方利用工作上的条件去做这种事情,银行在监管方面很明显就是没有起到监督的责任,钱是银行员工套走的,利用的是银行工作这个机会,储户是存钱在银行里面而不是存在银行员工手中,钱丢了银行本身就应该有责任。
    还有就是钱是在银行里面丢的,只要是银行内部的人有关系,那是你银行自己的事情,储户的钱是在银行身上丢失,当然要找银行要,储户有不是存钱在银行职员身上,所以银行丢钱就是银行的责任,而银行如何去追究犯事员工的责任那是银行自己的事,跟储户其实没有多些关系,因为那是银行内部的事情。
    但是虽然这样说,现实却是完全不一样,所以就算你知道这样也没有用,对银行来说人家的钱不是私人的是国家的,想要国家的钱来给私人犯罪进行赔偿,你觉得可能嘛,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钱没了,最多只是犯事的员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后银行内部进行安全教育,银行给储户道个歉,基本上就是这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章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章,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章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章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3 12: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