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废除原因如下: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 显失公平。
 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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