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发改委批文); (四)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五)消防设计文件;(将备注中的1-4项另外装订) (六)总平面图、室外消防总平面图;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