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
释义 |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三个月。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下: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3、现场检查或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4、处罚告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出示相应的材料和证件,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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