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执行的四种刑罚 |
释义 | 公安机关执行的四种刑罚: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以及法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期徒刑:监狱和公安机关(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有期徒刑执行机关是监狱。但当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时由看守所即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未成年有期徒刑犯则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待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再转由监狱执行。故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实际上是两个:监狱和公安机关。 3、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种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定,不同的情况对应的刑罚是不一样的,比较常见的就是管制或者拘役,但是肯定都只能在对应的管辖范围内,如果超出范围的就不会受理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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