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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
释义
    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一般不能分割。土地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时也要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一、农村土地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l、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受让方土地登记申请
    3、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批复资料1套: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l份;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出让批复;
    ③市国土资源局转发文件;
    ④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2份并公证
    5、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转让方工程建设投资情况说明、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记录手册的复印件
    7、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8、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国有土地抵押申请审批表》
    3、双方填写土地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4、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5、经公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合同各1份
    6、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原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各1份
    7、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抵押土地宗地图3份(抵押权人对抵押面积范围盖章认可)
    9、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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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