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 |
释义 | 仲裁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一般认为仲裁是来源于商人们的发明创造。 冲突或争议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纠纷与矛盾与人类如影随形,它反映了人的个体性与人类的社会性内在矛盾。无论人们怎样避免矛盾,矛盾依旧存在;无论社会学家、法学家们如何设置一道道防线以预防纠纷,纠纷依然发生。活生生的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纷争不断的社会,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争议和解决争议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人们的观念不同,社会对解决冲突的要求不同,因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完全相同。人类社会开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人们所实行的是自力救济,即当人们受到他人侵害时,往往是通过自身的武力迫使对方停止侵害或者自我臣服。但当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方法无法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时,特别是这种自力救济方式开始日益违背社会的主流道德,统治者们便通过法律禁止自力救济,同时逐步确立了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模式,诉讼便成为这种公力救济的象征。然而,在否定了原始的自力救济的今天,在冲突双方无法自行消除矛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人们饱尝了诉讼带给他们的程序繁琐,费时费力费钱,裁判者由于不了解某些专业知识而造成不公正裁决的痛苦后,公正、迅速、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便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可,人与人之间原来的身份关系也逐步转变成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接受,仲裁制度便由此产生和发展起来。 与自力救济相对的诉讼和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来主持解决争议并最终作出裁断,而须有公正的第三方主持程序,并且按照双方均能接受的是非标准进行裁断,最终当事人服从这种裁断而平息纷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理性智慧的人们之必然选择。此种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所形成的三角结构”的争议解决模式被称为一种必然的社会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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