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婚前财产是否能在离婚后由男方分得? |
释义 | 女方和男方离婚时,通常情况下男方无法分得女方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或者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则可以允许男方分得部分或全部女方婚前财产。如果男女双方事先未达成任何协议,那么离婚时也不得强行将女方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那么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在女方和男方离婚时,通常情况下男方无法分得女方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或者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则可以允许男方分得部分或全部女方婚前财产。如果男女双方事先未达成任何协议,那么离婚时也不得强行将女方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那么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女方嫁妆属不属于婚前财产,分以下情况: 1、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4、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女方出嫁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吗?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如果女方父母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二、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 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结语 在离婚时,男方无法分得女方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或者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则可以允许男方分得部分或全部女方婚前财产。如果男女双方事先未达成任何协议,那么离婚时也不得强行将女方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如果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那么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女方出嫁的房产,如果是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如果女方父母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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