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再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此类罪的情形。只要之前有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考虑时间和刑罚条件,都会构成再犯。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相关罪名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此外,关于毒品犯罪再犯是否适应累犯问题,相关部门已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一、毒品再犯与累犯概念的界定 累犯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毒品再犯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只要之前有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考虑时间和刑度条件,都会构成再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特殊累犯则是没有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但是对罪名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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