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在选举中有几次投票权 |
释义 |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个投票权的规定,体现了选举的机会平等。 一、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相关问题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单位。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法律救济途径。 2、选举机构 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1人为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法律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民自治。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向换届选举建议意见 (一)改进选民登记方式,充分保障选民民主权利。要提高选民登记信息化水平,建立选民信息数据库和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立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登记和异地反馈机制,实现选民信息资源共享。对选择在现居住地登记的流动选民,经查验身份证并符合选民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集中向原户籍地进行反馈,减少错登、漏登、重登等问题发生和因开具书面资格证明等繁杂程序而出现弃选的现象。 (二)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一是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放宽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对基层一线比例规定不宜过细,应当优先考虑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突出成就、个人意愿和履职能力较强的人选,包括村组干部、致富带头人、能人等。二是灵活掌握考察审查方式,注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把好“入口关”,对因工作失误受到较轻处分的村组干部,应当允许纳入提名范围。三是代表名额分配既要坚持城乡相同人口比例的原则要求,还应考虑地域分布的均衡性,适当在一些人口较少的选区增加下推代表名额,减少挤占较大选区代表名额情况。四是加强候选人的宣传介绍,采取多种形式,重点组织下推代表和合并村的一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意见,以此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调动广大选民的参选热情。 (三)改进投票选举方式,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要根据选民分布、交通便利等因素,灵活采取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等多种形式,组织选民投票选举。要提高利用选举大会、投票站等相对集中式投票的比例,减少流动投票,降低选举成本。要加强对流动投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选举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舞弊操纵等违规问题发生。 三、破坏选举罪有什么构成特征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特征,具体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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