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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交通事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吗?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可以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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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