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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许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特许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对土地上附属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因此,特许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耗物,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是对自然资源的反复使用,而是在不改变自然资源物质属性的前提下,直接作为初级产品而取得其所有权等权利。
    2、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不特许物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特定的土地上进行有目的的、可间断的摄取、开发和检测行为,表现为对特殊资源的检测(如探矿权)、独立利用(如养殖权和捕捞权)和摄取(如取水权、采矿权)等,其行使的对象是具体的资源,如水资源和矿产资源。
    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特许物权可以同时允许相同种类的特许物权存在于同一自然资源上,如对同一水资源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取水权,对同一森林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狩猎权等。
    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特许物权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取得,因而特许物权一般依据特别法而设立,未经许可,权利人不能享有特许物权。
    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特许物权的权利目的不在于对不动产本身的归同和利用进行界定,而是在不动产已存在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设定特许物权,既准许使用人能够开发自然资源,获得利益,又能够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和可持续地利用,因而特许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法的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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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