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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1、提交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申请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根据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应当先调解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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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