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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介入刑事侦察阶段的业务技巧
释义
    一、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请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1)是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的身份,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2)是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3)是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二、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我曾经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我认为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1、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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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