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已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的实质行为。如果拍卖本身不存在违法无效、可撤销或应当解除的情形,且买受人已按照规定全部履行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存在过错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即便人民法院在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后才向买受人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结果亦应维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