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辩驳。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应当将证据材料提供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部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有关材料应当向当事人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制、照相或者从行政机关领取有关其诉讼请求的一切文件、材料。” 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应当将证据材料提供给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