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人出现下列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2、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的; 3、未按要求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的; 4、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5、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未公示的; 6、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7、未确定中标人的。 招投标的相关要求: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综上所述,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