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证”管人,细化证件管理流程。在强调登记备案人员证件必须集中保管的同时,新政规定审批同意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办理签证前1天方可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在干部出国(境)前3天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回国后立即将证件上交,杜绝监管盲点。 加大督查力度,压实党委(党组)责任。《通知》要求各区、各单位、各部门强化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排查,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堵塞漏洞。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责任落实。 施行痕迹管理,严肃追责问责。通过采取建立管理台账、要求因私出国(境)干部返回后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表》等措施,做到各个环节都有“迹”可循,对执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