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是两个具有交叉性的相对独立的概念,校园欺凌是学生欺凌的上位概念.欺凌帮助者与欺凌者在实施欺凌行为时,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欺凌旁观者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当受害者面临的欺凌行为涉及生命危险或重大身体伤害时,如若旁观者能够进行"不费力救助"却未进行救助,导致受害者最终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可认定为不作为侵权.当多主体的分别欺凌行为造成了累积性损害时,应根据原因力来确定各主体的侵权责任,构成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的,承担按份责任;构成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近年来校园欺凌视频的不断曝光,其主体低龄化,方式多样化,影响恶劣化等特征引起了社会,国家的高度关注.自国家层面于2016年颁布了有关校园欺凌防治的专项通知之后,广东省,天津市等相继出台了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规定,但其内容大多将民事责任的承担归于监护人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而忽视了校园欺凌中"旁观者"群体的民事责任,导致有关旁观者责任一直都是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空白点.从对旁观者主体的具体分类以及其性质分析两方面出发,探究该部分群体的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校园暴力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没有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一般可能法律对他的处罚要相应的减轻甚至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