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初次嫖娼,如果没有触犯刑法,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