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的决策权归属何方?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适用于境外人员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该法明确了限制出境或驱逐出境作为一种附加处罚,适用对象为外国人,不包括中国公民。限期出境是给予明确期限离境,不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可采取强制措施。这种驱逐出境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范围境外人员。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客观: 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确立的附加处罚,适用这种处罚应当注意:第一,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第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独立适用。第三,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说来,当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则可以采取驱逐出境。此外,这里的驱逐出境与《刑法》经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是不同的,《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驱逐出境仍然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结语 境外人员的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一措施适用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行为,以及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相关方勾结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限制出境或驱逐出境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附加处罚,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对于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也属于适用范围。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有所不同,前者要求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而后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带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驱逐出境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与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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