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财税〔2015〕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另以前苏州工业园区和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规定,也就没有存在意义。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认定的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