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管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保管合同的主旨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目的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如果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损坏,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保管物损坏,也应给予寄存人相当的报偿。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当然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只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对消费保管将在378条中详细论述)。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以上事例还是出于保管的目的。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乙可以任意使用,也无须向甲支付报酬,这实际和借用合同无异,而不再是保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的目的还是使保管物保持原状并予以返还。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也应当按照保管物的使用之价值,对寄存人给付相当之报偿。 结语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物品,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合同要求保管人维持物品的现状,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如果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损坏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没有造成损坏,保管人也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应的报偿。保管合同确保了物品的安全保管和返还,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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