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 商标 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商标许可 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客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 商标权 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