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出现审判人员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前的行为无效,应由替换回避人员后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如应回避而不回避,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理由。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在前段所进行的行为,应重新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