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丰富精神损害赔偿考量因素 |
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丰富精神损害赔偿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六个考量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六个考量因素尚不能完全涵盖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在司法实务工作中,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受伤部位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甚至巨大的差距。 因此,被侵权人的身份、地位和社会知名度也应成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在同一起侵权纠纷中因伤致残、致死的被侵权人,大学教授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在校学生的高,公司高管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一般职员的高,政府官员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普通百姓的高,演艺明星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社会大众的高。 即使同一等级的残疾,因受伤部位不一,也可能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赔偿差异。如侵权纠纷导致被侵权人脸部受伤的,演员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非演员的高;如手部受伤的,手模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非手模的高;如腰椎因伤致残的,司机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非司机的高;如因侵权行为截肢的,运动员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比非运动员的高。……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遗憾的是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涉及。 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应将受害人的职业及受伤部位也作为一个考量因素,丰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有效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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