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取保候审和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没有任何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