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没有写借款用途算诈骗吗? |
释义 | 借条没有写借款用途不算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签订借条应当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法定全名,借款用途等内容。 一、借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借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达到3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应当立案追诉。构成诈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什么叫诈骗罪怎样才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以下要件可以构成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关于诈骗罪的行为理解和认定 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包括: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3.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4.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5.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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