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规定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进行立案的规定标准是:如果伪造的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或者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二、金融票证包括 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票证主要包括三票一证,即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但增值税发票是完税证明,不属于金融票证。金融凭证是指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