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在执行公务是应具备什么? |
释义 | 警察在执行公务是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执法主体,也就是有执法权。就是必须是授衔的正式民警,文职、工勤、协警、临时工等是没有执法权的,是不能独立执法,只能协助有执法权的民警执法; 2、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着警服。不管是否着警服,都要携带证件; 3、法律规定需要携带文书的,是必须要携带法律文书的,例如:传唤证、拘留证、检查证等。 警察在执行公务是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五条 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 (一)预防、制止、侦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 (二)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作; (四)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 (五)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刻字行业; (六)管理户口; (七)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八)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 (九)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 (十)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 (十一)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 (十二)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 (十三)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 (十四)进行消防工作; (十五)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 (十六)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采取预防和消灭灾害的措施; (十七)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 (十八)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九)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